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职能
12309中国检察网
中国检察听证网
  通知 >>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聘任来自不同行业的18名听证员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通知
·我院召开会议学习检察人员严禁打麻将赌博的通知
官方微博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代表委员之声
转变作风年
能力提升年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8-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829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葛永昶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现在,我代表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报告我院2014年以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立足检察职能,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努力探索和拓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完善捕、诉、防、维、宣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着力推进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简称未检)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2015年被团省委命名为贵州省青少年维权岗

一、办案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我院共办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4372人;办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4866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原则,批准逮捕1622人,不批准逮捕2750人,不批准逮捕率为69.44%;起诉3446人,对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1015人,对符合条件的附条件不起诉[1]45人,不起诉率为30.3%。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落实法律援助61人次;重视发挥法庭教育作用,当庭宣讲施教46次。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每年涉嫌犯罪人数有所浮动但变化不大,2014年为25人,2015年为15人,2016年为27人,2017年至今为9人。二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非在校生比例大,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为95.52%,非在校生91.04%三是未成年人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明显差异,多是受人教唆、盲目随从或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具有明显的偶发性。四是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主要涉及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抢劫等罪名,其中涉嫌盗窃和故意伤害的比重较大,分别为50.72%23.19%

二、主要做法

(一)建设专业队伍,夯实未检工作基础

一是成立专门机构。我院于20146月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维权、法治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全部纳入未检部门工作职责范围。今年初,我院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内设机构整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成立了由检察长任主任、分管副检察长为执行副主任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未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配强配优办案力量。挑选懂得未成年人心理、知识广泛、富有爱心、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同志从事未成人刑事检察工作,我们既配备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经验丰富的干警,又吸收充满朝气、熟悉网络语言、能够和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年轻干警。队伍目前有检察官五人(其中女性三名),学历层次都是大学以上,一人具有国家认证的心理咨询师资格。三是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对同一案件实行一人负责制,形成不同于成年人办案工作的新模式,实现未检工作的捕、诉、防、维、宣内部一体化。

(二)严格依法履职,创新未检工作机制

一是落实特别程序。201311日新修订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积极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在办案中努力营造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环境氛围,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全面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第一,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规范化建设。围绕司法改革和对未成年司法保护要求,在多次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144会同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意见》,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通知、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实施以来,已完成对45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为35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法律援助,确保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第二,贯彻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我院联系县关工委、团县委、县教育局等单位成立了合适成年人队伍,依法代替不能到场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履行职责20154月,我院对现有的9名合适成年人进行了培训,提升了他们的履职能力,有效保证讯问或询问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第三,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3]。对被定罪量刑和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全部予以封存,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的不良影响,减少社会对立面,给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第四,认真落实刑事和解制度[4]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我院切实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理性、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关爱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积极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2014年至今,因刑事和解不捕涉罪未成年人13人,不诉8人。如赵某某故意伤害案。20141213日,未成年人赵某某受他人指使,与另两名同伙殴打被害人项某,经鉴定项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依照法律规定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院在案件审查中积极为双方搭建和解平台,促成刑事和解,嫌疑人赵某某主动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我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的前提下,以是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慎重决定是否批捕、起诉,针对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危害后果不严重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涉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如公安提请批准逮捕的王某某涉嫌盗窃案,王某某于2017628日在龙里县环城路的祥合福餐厅趁店内无人之,秘密窃取了2011元、香烟7包,到案后王某某退赔了赃物。我院综合考虑王某某系初犯且已积极退赃,其母亲在龙里有稳定工作,能够对其进行监管,未成年人等因素,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是加强诉讼监督。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力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罗某毁坏财物案。2017516日,罗某故意将城内河边石墩倒,砸坏了台阶石板30余块及河道护栏,造成损失17450元。公安机关拟以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我院获悉后提前介入,在履职中得知罗某系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承担刑事责任。我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立案及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的建议。

(三)持续开展帮教,提升未检工作效果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司法保护政策,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展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相比有明显不同。对涉罪特别是一些轻罪的未成年人,如果缺乏有效的后续跟踪帮教措施,他们就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侥幸地认为是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就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我院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除在办案期间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外,不是一捕一诉了之,也不是一放了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还延伸到未成年人之后的学习、生活过程中我们重点抓了三个环节工作。

在办案环节上,坚持寓教于审,在宽松的氛围下,使用温和的语言,拉近与涉罪未成年人的距离,消除对立情绪。在庭审中以案释法,讲未来、讲前途、讲人生,使情中蕴理、理中有法、法中含情,帮助他们树立告别过去、重返未来的信心。

在不捕、不诉回访环节上,深入涉罪未成年人所在派出所、社区、学校和家庭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帮助教育和心理矫,发动相关力量帮助他们解决就学、就业等困难,以达到预防和矫正的目的。如唐某盗窃摩托车案,因犯罪情节轻微,我院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回访时主动邀请县关工委、社区同志,一同到唐某家中走访,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和帮教对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唐某真诚悔罪,表示一定改过自新。

在对服刑人员帮教环节上,我院摒弃以往案结事了的传统观念,对服刑未成年人始终保持关心、继续跟踪帮教。今年5月,我院组织干警到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帮教慰问,对服刑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讲,向他们赠送了书籍和生活用品。特别针对8名龙里籍服刑未成年人进行一对一认领帮教,与他们谈话谈心,帮助他们走出犯罪阴影,鼓励他们早日回归社会。为规范和常态化开展对服刑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我院还与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签订了帮教协议。

(四)加强法制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近年来,在县委领导下,在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得到有效开展。我院坚持依法办案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不断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途径。针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意识淡薄,易偶发犯罪和受到侵害的现实,深入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将送法进校园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和维权工作,着力构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

20149月,我院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组织了龙里中学、龙里民中、龙里三中、龙里中职校共3000余名学生在龙里三小开展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法制进校园活动活动共展出展板60余块、发放宣传手册3000余份,邀请了黔南电视台、黔南人民广播电台、当代贵州少年与法杂志社、法制生活报等媒体对活动进行报道。201410,我院团县委、县教育局共同了龙里县中学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来自县城和乡镇的11所中学的学生代表参加了比拼。今年6月,我院到龙里民中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及自我保护为主题的法制进校园宣传讲座活动。通过案例展示、法制宣讲、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用生动的图片、风趣的语言从养成良好习惯、抵制不良诱惑和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安全等方面对同学们进行法制教育,让广大未成年学生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五)推进协作配合,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犯罪的形态、原因、影响都有其特殊性。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是需要司法机关在内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化社会工程。我院认真探索司法机关引导,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司法关爱和维权工作。今年5月,我院开展了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县人大、政协、教育局、妇联、关工委的相关领导同志参加。在座谈会上,我院通报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以来开展执法办案、法制宣传、制度建等工作情况。结合通报的校园欺凌案件,参会人员对校园欺凌现象成因、特点和处置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讨论,同时对法制教育宣传、关爱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我院将不断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交流、协作,更加注重协调发挥多方职能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几年来,我院未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新形势、新未来、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少数干警没有贯彻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依然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同于一般案件;二是未成年人工作开展方式单一,惩治与预防、专业化与社会化等关系没有处理好;三是规范化建设水平不高,一些具体职能和办案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四是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以上问题,我们将积极协调,努力加以解决:

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在办案中充分考虑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充分保障其诉讼权益。

突出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效。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规范专门办案场所,建成包括讯问室、心理疏导室等在内的未检办案工作区;规范未检办案程序,细化相关程序规定,使未检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有章可循;规范对外协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帮教等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对外工作合力。

推动社会化建设,探索建立未检社会化支持体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未检工作,健全跨部门合作机制,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体化建设,形成检察机关、学校、社区和家庭四位一体、无缝衔接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

)强化专业化队伍建设筑牢未检工作发展根基。一是着力提升未检干警的政治素能,坚持不懈地进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培养干警投身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二是狠抓素质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三是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切实培养爱岗敬业、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未检工作始终。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充分表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是对我们的鞭策和鼓励。我院将以此次报告为契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开创龙里未检工作新局面。

 

 

 

 

 

 

 

 

 

 

 

 

 

 

附件: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见报告第1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见报告第3页)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到场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提出意见监督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见报告第4页)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进行查询查询的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4刑事和解制度(见报告第4页)刑事和解制度是指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黔南州龙里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邮编: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