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司法体制改革对公诉人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近年来龙里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对公诉人的培养和锻炼,不断提升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近日,该院公诉部门组织全部干警旁听一起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切实提高公诉干警出庭支持公诉能力,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邹英到庭进行指导。
据悉,2017年8月10日凌晨,刘某某驾驶贵A94***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贵定县往贵阳方向行驶,02时57分许,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823公里900米处时,其驾驶的货车车头正前部碰撞到正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魏某某。魏某某倒地后,被贵A94***号货车左侧轮胎碾压,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唐某某驾驶的川R88***号小型轿车右侧轮胎碾压倒地的魏某某后驶离现场,罗某某驾驶贵CYC***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避让魏某某时车辆失控后侧翻。郭某某驾驶的浙A2M***号重型厢式货车、潘某某驾驶的贵F15***号重型厢式货车左轮碾压倒地的行人魏某某,致魏某某死亡,经黔南州公安交警支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次要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案件事实和定罪证据展开激烈的辩论,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无逃逸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主观方面不可能意识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另案发时,被害人经过几车碾压,无法认定是哪一辆车致被害人死亡,且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驾车第一个将被害人撞到证据不足,故认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人从以一般人预见可能性判断,高速公路上有可能有行人出现,而刘某某主观上驾车撞击移动条状物,有碰撞声、碾压感等明显交通事故迹象时,未停车查看,逃离现场,即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在刘某某驾驶的贵A94***号货车车头距地面1.5米处附着被害人的生物组织,且车在撞击后,车前方有明显的撞痕,左前轮碾压倒地后的被害人,排除其他车辆撞倒被害人的可能性,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整个庭审围绕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展开,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重点突出,主次分明,证明有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该案将择期宣判。
观摩后,邹英组织公诉干警围绕庭审讯问、举证及辩论技巧、公诉意见书、庭审表现、应变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表示,该院遇有典型、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庭审都会组织干警进行观摩并进行评议,将观摩和评议活动常态化,不断打造一支规范化、专业化、高素质的公诉队伍,主动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