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一男子在驾车由龙里县城前往草原方向途中,因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碰撞到停在行车道上的货车后又碰撞到被害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龙里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田某某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查,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贵JBP***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两人由龙里县城往草原方向行驶,行至龙里县贵龙收费站出口左转往草原方向2公里+700米处,碰撞停在行车道上的贵A93***车后又碰撞被害人朱某某,造成朱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田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朱某某受伤后经送贵州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2月28日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交通事故所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2018年3月8日,田某某与朱某某的妻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565000元。2018年3月13日赔偿款实际交付。同日,朱某某之妻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田某某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龙里县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龙里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当庭修改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法院审理后,认为龙里县检察院量刑适当,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