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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利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成功办理了一起盗窃案
时间:2014-10-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按照上级精神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并运用于办案过程中成功办理了一起盗窃案,有效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案件积压程度,提高案件审结效率。为打击鸡鸣狗盗之徒,维护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保障。

  按照《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案情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简易程序审理要求并且被告人对犯罪无异议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在三日内决定是否逮捕,侦查机关在9日内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在9日内审结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公诉部门实行该制度后,将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从普通刑事案件中分流出来,缩短了平均办案期限,提高了案件审结速率。伊某盗窃案完全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伊某窜至龙里县龙山镇农贸市场华联超市门口,扒窃正蹲着买菜的被害人黄某,将其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随即被被害人黄某察觉并上前追赶,被告人伊某将盗窃的现金丢弃在路上后逃走。

  该院认为,被告人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将其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龙里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触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伊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为实现轻微刑事案件无缝对接,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期限浪费,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加强了沟通对接,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案件的同时向公诉部门移送轻型快审办理通知书,公诉部门及时督促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了解侦查机关的侦破情况,对适合快速办理的案件及时处理。

  (作者单位: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王秋生 江运鹏。写稿时间: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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