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了一起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则驾驶,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的交通肇事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贵A62H56白色小轿车由贵阳往都匀方向行驶至贵都高速公路66KM+900M时,在变道过程中未注意周围行驶环境,操作失误与同向行驶的豫PE38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贵A62H56乘客童某甲、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童某乙、梁某某、田某某受轻伤,被告人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向某某在现场积极参与救助伤者,赔偿童某乙医药费23954.65元,赔偿田某某医药费92285元,赔偿梁某某医药费42186.2元,取得该三名被害人谅解,与死者童某甲父母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死者父母谅解。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轻伤,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
(作者单位: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王秋生 江运鹏。写稿时间:2014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