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案件
一是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二是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第四条: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身份证明、申诉书、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